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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
公司注冊地址怎么改?中小企業主要從事防水材料的購銷,屬于有稅率的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公眾舉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的一批防水材料以支票結算,甲公司取得貸款后未入賬,未確認收入,存在偷稅漏稅問題。稅務檢查行政機關接到報告后,立即實施稅務檢查。
經查,甲公司偷稅漏稅行為屬實,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屬實。鑒于上述違規行為,檢查專員獲得了以下主要確認:
1.核實a公司相關人員的詢問(調查結果);
2.一、公司主要收入、主要生產成本和庫存商品明細賬函;
3.a公司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說明;
4.一、公司出庫單及生產成本明細函;
5.一家公司如何更改公司的注冊地址報稅等。
稅務檢查行政機關除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外,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偷逃稅款,“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通知批準,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會計憑證,或者多花或者不花或者少付帳簿,或者拒絕批準或者弄虛作假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欠繳或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被告應依法追究“如何變更公司注冊地址的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對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要及時進行處罰,這樣的事情發生了:
甲公司法人突然通知檢查人員,對于檢查人員發現的問題,公司已經分別補繳了所有稅費和滯納金。所以稅務機關不應該處罰公司偷稅漏稅?那么,A公司提出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根據《商務部關于稅務檢查中確定納稅是否受到偷稅行為負面影響問題的批復》(國稅發〔2013〕196號),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確定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是否屬于偷稅行為時,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六十三條的相關明確規定。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偷稅。憑證后納稅并不負面影響行為的認定。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立即進行更正、核定、補稅,稅務機關未能證明納稅人有客觀、故意偷稅行為的,不按偷稅處理。"
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偷稅行為構成行為人,并在檢查過程中發生立即更正、批準納稅的情形。因此,單據后納稅并不負面影響對偷稅行為的認定。最后,稅務檢查行政機關按時處理了A公司的稅務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