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是指公司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一個或幾個項目的變更。公司變更的期限和方式,變更所需的相關材料和確認,領窩稅在接下來的幾周已經詳細介紹了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難點問題,請進一步閱讀。
一、申請變更登記內容和期限
(1)變更公司名稱。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注冊資本變更。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按照規定公開的驗資報告和組織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示生效之日起46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示的確認書和在報紙上刊登的債務償還或者債務利息擔保聲明。
(3)中小企業經營范圍的變化。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法律法規、行政事務法規或者中共中央辦公廳決定備案前需要許可的新項目的,應當自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更換董事長。公司更換董事長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住所。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出租屋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出租屋申請確認。公司跨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出租屋前向遷入地的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屬于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的,由原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將中小企業登記信息傳遞給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
(6)中小企業類別的變化。公司變更品種的,應當按照擬變更中小企業類別設立的國際標準,在規定的月份內向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文件。法定責任公司變更為信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信用公司國際標準;恰恰相反。
(七)公司分立、合并的備案。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銷戶備案;因合并或者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生效之日起46日前申請備案,并在報紙上提交合并協議、合并或者分立決定或者合并或者分立決定以及公司公告有關確認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利息擔保。
(8)分支機構備案。公司登記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分支機構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的,發給《許可證》。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備案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分支機構許可證向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分公司被撤銷、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許可證的,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的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申請銷戶備案,應提交由公司董事長簽署的銷戶備案申請報告和分公司許可證。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許可銷戶備案后,應當向分支機構提交《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