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提供者應根據房屋產權狀況出具以下證明:1。房屋提供者擁有房屋的,應當附送房產證,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印章或者由租賃方簽字。?2.沒有產權證的,由產權中小企業或房屋分配的中小企業的上級領導在“必須證明情況”一欄注明情況并蓋章確定;或由大多數中央政府或他們的派系
1.房屋提供者擁有房屋的,應附房產證,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印章。如何變更公司注冊地址或憑租約簽字?
2.沒有產權證的,由產權中小企業或房屋分配的中小企業的上級領導在“必須證明情況”一欄注明情況并蓋章確定;也可以是大部分中央政府或其辦事機構在“狀態待定”一欄中簽署愿意在場館運營的方案,并加蓋公司印章。
3.有產權的軍用房地產,應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專用章的《軍用金融業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產權屬于居委會行政村的,“條件必須確認”一欄由居委會中心蓋章。
5.如果產權是如何變更公司在鄉鎮的注冊地址,“需要確認身份”欄由村委會蓋章確定;產權屬于村里委員會的,“待確認身份”一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蓋章。
6.該房屋為新購置的商住樓且產權未備案的,應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租賃稅票復印件和加蓋房地產公司印章的預購證復印件。
7.房屋提供者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關批準的公司,并有租賃、承包權的,可以立即在“房屋提供者證明”一欄加蓋公司印章,同時提交公司蓋章的中小企業許可證復印件。沒有明確規定要出示產權證。
8.如果該房屋屬于搬遷周邊地區,近期未搬遷,且無法出示房產證,公司的兼營申請應出示中國國民政府服從搬遷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