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報告》(公司收據公司蓋章);
< 公司法人變更p>2.公司簽署的“特定含義或雙方相互授權的確認書”(公司收據公司蓋章)及特定含義或授權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標明具有特定含義或相互授權的當事人申請并發事務、財務管理的授權期限。3.法規、行政事務規章要求分行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提交相關許可文件或經營管理許可證復印件;
4.因變更公司名稱,申請同時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向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變更后的公司《中小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提交《控股公司中小企業營業執照》存檔復印件;
6.分公司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變更經營場所的申請確認;
現有房地產提交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產權證復印件。相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的,屬于舊城區房屋,應當提交房產管理單位的確認或者租賃合同復印件和開發商的出售許可證明;屬于非舊城區房屋的,應當提交中央政府要求的企業變更相關確認。如果出租人是酒店或餐廳,提交酒店或餐廳的中小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軍事房產為住所的,提交《軍事金融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該房屋變更為商業公共設施的,屬于舊城區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備案說明通知書——住宅(管理場所)》及居委會行政村(或開發商委員會)出具的有個人利益的小區業主愿意將該房屋變更為商業公共設施的證明材料;非老城區的房屋,需提交中央要求的大部分相關證明。
7.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解聘文件和新負責人的任命通知;填寫《變更登記須知-責任人信息內容》;
8.將分公司的《中小企業營業執照》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