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是公司變更登記的一種。公司申請變更名稱時,必須向備案機關明確指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填寫“公司工商登記變更登記表”資料,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聽取公司變更名稱的申請(應注明公司申請變更名稱的因素);
(2)公司許可證復印件(憑收據出具行政機關代理印章);
(3)公司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名稱備案管理工作方法行政事務管理機關要求的融資類注冊公司的文件和資料。
根據有關要求,公司申請變更名稱,應當經檢驗管理機構或者行政事務審查行政機關審查,并提交相關許可文件。此外,公司的名稱變更申請表應在主管機關或行政事務審查機關批準后30天內明確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北市公司法》的要求,法定責任公司、信用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中小企業股東會決議,或者按照中小企業條例的要求申請變更名稱,并提交對比文件。
公司名稱變更涉及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要求不得報送審批的,應當提交相關機構的許可文件。如名稱中使用“企業集團”、“股份”、“對外融資注冊公司、貿易金融注冊公司、商業貿易”等字樣的,應分別提交允許成立企業集團的相關機構的許可文件、對公司設立授信的許可文件和對外貿易商業貿易工作流程的操作文件。
申請同時存在的企業集團名稱備案或者在重點企業名稱中使用“企業集團”字樣時,除提交企業名稱變更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設立批準文件、企業集團設立申請表、企業集團法律法規、企業集團副職名單。
公司申請變更的名稱超出其備案機關名稱備案人員權限的,其備案機關應當根據企業名稱核準財務管理行政區劃,并報名稱變更備案機關核準。經批準后,可以同時申請變更名稱的工商登記。
在周邊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需要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備案機關在辦理變更登記申請后,應當核實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全、有說服力。允許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省、部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聽取意見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指出審核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聽取的材料后,進行核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簽發《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備案機關根據《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申請同時登記公司名稱變更,并填寫“企業融資登記公司核準通知書回執”等資料,將回執及公司執照復印件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機關未發送回執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中的企業名稱不予保留。
外資成為外資企業集團的關鍵。公司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增加“企業集團”詞匯后,應由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明確指出,然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公司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名稱在周邊地區申請變更名稱的,申請變更的名稱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廣義財務管理的,行政事務備案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省部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意見;如變更申請名稱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廣義財務管理,周邊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立即批準變更,并將變更情況和結果立即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備案。
子公司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其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