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開發商名稱、經濟發展類別、經濟發展的物理性質、住所或者制造經營范圍、經營策略、開戶銀行、賬號等。,納稅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辦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執照;
2.變更相關登記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簽發和備案、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證明。
納稅人不需要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的,應當在有關行政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后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兼營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變更營業執照一式四份,根據表格內容逐項填寫,加蓋中小企業或開發商印章,并在收到變更稅務登記表后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報未經授權的國家稅務機關批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取得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稅務簽發及其他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