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企業變更登記為法人變更的期限
(一)公司變更名稱的,必須自變更決定或決策者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住所的,必須在遷入出租屋前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事務備案。
(三)公司更換董事長的,必須自變更決定或決策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四)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必須自繳清自有股份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在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或決策人發出郵件后90天內申請備案;
(五)企業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策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要求對新項目進行適當審查的,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六)公司變更品種的,必須按照擬變更企業類別設立的國際標準,在規定的月份內申請變更登記;
(7)法人變更法律責任公司變更公司大股東的,必須自公司大股東引起變更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法定責任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或者信用公司的董事、監事變更名稱或者姓名的,必須自名稱或者姓名變更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八)因企業重組或者公司分立而繼續存在的企業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決策人作出公司分立決定或者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此外,企業規章的修改不涉及備案事項的,企業應將修改后的后代企業規章或企業規章議案送原備案行政事務管理機關備案;企業執行董事、董事會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