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開放
外匯賬戶
,需要遵守外匯局《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如: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外匯賬戶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全國政府機構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a)由政府機構董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并蓋章的申請表。申請表應包括付款原因、幣種、最低賬戶金額、用途、支出范圍、使用期限、擬開立銀行及其住所等詳細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原件及其函件;
(三)境外賬戶使用組織的規定;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工程合同;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外商投資中小企業,除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外匯發行證》和經注冊律師經紀公司驗資的注冊資本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外匯局應當在收到前條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經外匯局批準,所有政府機構均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
各地政府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外匯賬戶。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以個人或其他聯合體法人名義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
設立和使用外匯賬戶的原則
外匯賬戶的設立和使用有五個基本原則:
1.審批制原則。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外匯賬戶。金融機構只能經外匯政府機構審批或按照立法規定的職權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也可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的外匯娛樂活動范圍內辦理結匯。
2.定額管理原則。這是迄今為止結匯售匯整體原則的體現。雖然允許設立賬戶留成外匯是結匯售匯的以下原則之一,但并不意味著可以擅自擴大賬戶額度。所以所有外匯賬戶都有額度控制或者結匯的前提。工程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往往是結售匯系統的法律來源。在確保結售匯系統成功實施的必要性下,允許中小企業保留部分外匯,從而減少利息和利息傷亡。
3.誠信原則。各種賬戶都有自己的支出范圍,不能相互使用和轉換。比如資金發票不能作為結匯賬戶;外匯賬戶是金融機構為避免這種可能性而設立的一個備付金賬戶,用于結算票據。需要在外匯賬戶中同時辦理外匯收支。
4.合規原則。涉及外匯的單位只能設置一個外匯賬戶,不同貨幣在同一金融機構視為一個賬戶。設立兩個以上賬戶的,必須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方可變更公司注冊地址。經外匯局批準,同一法人金融機構或不同金融機構不能兩頭支付。
5.排他性原則。外匯賬戶由經批準的創立者提供,不得出借、串聯使用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怎么打開
海外外匯賬戶
一般來說,需要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外匯賬戶管理條例》等相關文件的規定開立。由于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變化不大,建議在開業前與政府機構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