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已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第九十六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志愿者組織以及志愿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活動提供指導和支持。具體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與指導,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我市實際,深圳市食藥安辦組織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志愿服務條例》;
(三)《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
(四)《深圳市義工服務條例》;
(五)《深圳市義工聯合會團體會員組織管理辦法》;
(六)《深圳市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
(七)《深圳市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建立供深食品標準體系打造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年)》(深府〔2018〕41號);
(八)《關于組建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隊伍的實施方案》(深食安辦〔2017〕21號);
(九)《市食安辦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關于完善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總隊管理工作的通知》(深食安辦〔2017〕33號);
(十)《市食安辦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關于印發任務分工的函》(深食藥安辦函〔2018〕16號)。
三、內容說明
(一)關于各章節的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分為7個部分共30條:第一章(第1-3條)總則明確《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以及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組織、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的解釋。第二章(第4-8條)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主要包括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的權利與義務、具備條件。第三章(第9-15條)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組織介紹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組織架構、工作職責。第四章(第16-17條)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主要包括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活動的范圍。第五章(第18-22條)激勵與保障明確對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組織的經費保障制度與激勵機制。第六章為法律責任。(第23-27條),對本辦法志愿服務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志愿資金使用和監督等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規定。第七章(第28-30條)附則對于本辦法有關行為進行定義。
(二)關于部分需要說明的條款
1.關于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隊伍、在深圳市開展或者發起的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活動。
2.關于志愿者四級組織架構的設定
為推動深圳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開展,建立起嚴密的志愿者組織架構,辦法規定食藥安全志愿服務組織由市、區(含新區)、街道、社區四級志愿服務隊伍組成,實行分級組建、統一管理。
3.關于食藥志愿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的設定
深圳市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提出,要充分調動與整合政府部門、市場和社會各方資源,發動志愿者等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社會食品安全治理。食品藥品志愿服務工作也是一項長期工作,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在辦法中提出要充分發揮政府資金投入的引導作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市、區財政為各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總)隊提供經費支持。各類社會組織組織開展的食品藥品志愿者服務隊伍,由發起者自行解決。
4.關于各建立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培訓上崗制度
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較于其他類型志愿者有著“專業性”的特點,所以在要求各食藥安全志愿服務組織建立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培訓上崗制度,針對志愿者服務崗位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要求開展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發給服務證件。對經培訓上崗的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應根據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的需求組織開展常規培訓,讓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在奉獻社會的同時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食品藥品安全服務技能。
5.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范圍的設定
在本辦法中,關于志愿服務范圍,食品藥品志愿服務隊伍充分發揮志愿者的服務能力和專業優勢,緊抓民眾關切,開展的食藥志愿服務包括:社會監督、宣傳與培訓、服務民生與監管、其他的食品藥品安全志愿服務活動四大類型。
6.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激勵與保障的設定
由于志愿服務的奉獻性,在志愿服務活動中,志愿者得到獎勵和關懷是促進其積極參與活動的動因之一,因此完善激勵機制也是相當有必要的。在辦法中提出鼓勵志愿者積極辦理電子義工證,辦理成功后,深圳市義工聯合會等相關部門向持證的志愿者提供金融、保險、醫療、交通、旅游等便民服務;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各食藥安全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及時錄入服務時長、提供必要的交通補貼。每年度依據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服務時間和服務業績開展“星級”食品藥品安全志愿者評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