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的3個誤區,切記不要有!
2021-11-18 09:05:43
誤解1。虛開普通票不構成犯罪。上述觀點完全錯誤。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仍可能涉嫌犯罪。 參加深圳注冊公司考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規定的補充規定(二)》;2.在《刑事案件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二)雖達不到上述金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虛開發票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誤解:賣余票不是犯罪。上述觀點完全錯誤。銷售“余票”賺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違反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稅務機關需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常遇到從事會計或代理記賬的從業人員,充當不同企業之間買賣發票的介紹。不要以為自己沒有生意,雖然中間只是介紹人或者經紀人,其實你已經違法了!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以下三種開票行為為虛開發票行為:1。為他人或自己開具與實際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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