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商標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目前的商標種類依據商標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的不同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下面,找法網小編分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兩個方面來討論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條規定,我國商標的類型根據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不同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下面,我們將從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兩個方面來探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一、申請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主體資格范圍和條件
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與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相比,這兩類商標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通常是同一主體。而且,這兩類商標的專有權是純粹的私權,還有身份權和財產權。
可以在中國申請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此類組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成立并得到法律承認的組織;
2.必須有一定的組織,即能保證組織正常活動的組織;
3、必須具有一定的財產量,即必須具有能夠獨立控制并與其活動規模、內容和范圍相適應的財產;
4.不具有法人資格。
這里我們要重點關注的是法人中包括哪些法人。7 .法人可分為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聯合體。但是,這里的法人是指符合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不包括政府法人。主要原因如下:
商標注冊申請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訴訟結果是申請人取得該類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其權利主體不僅應當具有申請商標注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還應當具備作為真正商標所有人的資格。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專有權。商標所有人以下列方式行使商標專用權:在生產、加工、制造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民商事活動中直接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允許他人在上述民商事活動中使用注冊商標,或者轉讓注冊商標獲取利潤。但由于行政法人的主要責任是行政,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許其從事商事民商事活動。因此,行政法人不具備獨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能力,不可能作為現實的商標所有人行使商標所有權。
限制行政機關法人申請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是合理的、必要的。行政機關行使社會行政事務管理權,屬于公權力,公權力強于私權力。如果允許其注冊商標并在民商事活動中使用,其交易地位與民事主體相比顯然處于強勢地位。這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平等競爭規則,也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是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性質,主體資格的范圍和條件,不申請的限制和不合理性。
集體商標是指以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的,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表明該組織用戶成員身份的標志。比如“金甌”、“郭珊紫茄子”等等。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一定商品和服務監管能力的組織控制,但被該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用于其商品或者用于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質量的標志。比如國際通行的“純羊毛標識”、“綠色食品”標識、中國的“長城”標識都是認證商標。
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私權性質相比,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大多來源于地理標志,由直接使用者以外的第三方控制。所有者有權對用戶資質進行嚴格限制和監督,對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起到監督和證明作用,所有這些都可以表明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因此,筆者認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不是純粹的民事權利,而是具有一定公權力性質的私權。
(一)集體商標申請主體資格的范圍和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主體資格應當是工商組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必要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依法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是組織、工商團體、協會、行業或者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單一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
(二)申請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由地理標志標明地區的成員組成;
(三)必須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申請人資格證書,即申請人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是機構、群眾團體依法登記的批準文件:
(四)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還應當附地理標志標示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5)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寫明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歸其所有或者受其委托的機構所有,以表明其有能力對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的特定質量進行監督;
(六)必須制定申請的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二)申請證明商標主體資格的范圍和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中國申請證明商標的主要資格范圍是:具有商品和服務特定質量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組織必須依法登記成立;
(2)必須具備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申請人資格證書,并詳細說明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機構所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以表明申請人有能力對認證商標所認證的特定商品的質量進行監督:
(三)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還應當附地理標志標示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必須制定申請的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不適用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從《商標法》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可以申請集體商標、服務商標的實體僅限于依法成立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這也不包括法人。
之所以法律專門規定這兩個商標的所有權和實際使用權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主要是為了讓商標所有人對使用商標的用戶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監督,證明和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因此,這兩個商標的所有者承擔了更多的社會監督和經濟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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