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中明確指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對私募管理人而言,納稅主體是一個全新的角色和業務范疇,及早厘清其中的關鍵要素還是很有必要的。
核心要點:
1、私募管理人運營私募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私募基金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它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再匯總申報繳納。
3、私募基金增值稅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私募基金增值稅征稅范圍主要涉及到金融商品轉讓差價收入、貸款服務收利息收入以及管理人會涉及到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常見的有管理費收入等)。
5、私募基金轉讓金融商品的負差收入可用來抵扣,但不能跨年抵扣。
什么是增值稅?
事實上,很多私募機構對資管產品增值稅問題還存在不少疑惑,包括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繳納時點、計算方式、免稅情節等。
增值稅應稅行為
財稅(2016)36號文中對金融服務的應稅行為做了規定,指出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其中,涉及到私募基金的主要有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三類。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