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外商投資收入能否作為扣除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答案是肯定的。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和公司對外投資的投資收入。
根據《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和創投企業等。),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
因此,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收入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依據。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標準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得并入企業收入,應當單獨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為利息、股息、紅利的,按照《通知》所附條款第五條精神確定各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件: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