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熱點問題
2021-10-18 09:32:50
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待遇如何規定?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號),一是對月銷售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1。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不超過10萬元(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總額不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房地產銷售后不超過10萬元的,銷售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銷售”相關欄目(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3.小規模納稅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選擇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一旦選擇,它們就不能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更改。 ......XI。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2納稅人購買客運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怎么扣?如何填寫申報表?回答:1。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自2002年4月1日深圳市商業保理公司注冊為代理人起,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納稅人取得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的,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準;2.進項稅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獲得標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運輸電子客票的旅行行程:航空空客運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 (1+9%) × 9%。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鐵路客運進項稅額=票面金額÷ (1+9%) × 9%。4.取得標注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道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航空公司空、鐵路等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據,以及按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在申報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03哪些小規模債務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自2021年3月1日起,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范圍將從住宿、司法鑒定咨詢、建筑、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擴大到租賃和商務服務、科研和技術服務、住宅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 上述八個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納稅人應計算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金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的欄目中,“稅務機關開具的不含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金額”。 2021年以后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回答:1。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第七條: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基礎上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抵減政策)。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通過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2021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內銷售額計算)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21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2021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滿3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7號),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扣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扣除15%政策)。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通過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具體服務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2021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2021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內銷售額計算)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 2021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銷售額達到上述要求的,適用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加減15%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號):“2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且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納的派遣勞動者人數。 根據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應按企業年度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不及物動詞本通知實施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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