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增值稅及稅收征管十項重要新規解析
2021-10-30 10:02:14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多項公告,涉及增值稅和稅收征管,新規于2021年1月至3月實施。 為了方便大家的學習和應用,筆者選取了十條最重要的新規進行如下分析。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抵扣申報等期間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開具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取消了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等時限(即360日內不再需要認證確認等)。). 納稅人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使用上述扣稅憑證信息。 逾期的,也可以在2021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使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審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原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是明確退稅政策中“投入構成比”的計算口徑,計算部分先進制造業和其他一般納稅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增量留抵稅額×投入構成比;其他納稅人:增量留存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21年4月至前次退稅申請納稅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完稅證明注銷的增值稅占同期已抵扣全部進項稅額的比例。 新規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調整已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在2021年4月至前次退稅申請納稅期內按規定劃轉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證明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中抵扣。 三是明確各級財政補貼收入納稅人取得相關增值稅的問題。自2021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取決于其是否與其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021年底,《國務院關于廢止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其中第六條由原來的“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附加成本”修改為“銷售額是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取的全部價款和附加成本”。 根據新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此前,納稅人獲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前述第3號公告執行;對已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按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從銷售額中扣除中央財政補貼。 四.跨境建筑勞務分包收入按跨境勞務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公告》(2021年第29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31號公告修訂)規定,施工分包商為境外有施工場地的項目提供施工服務,屬于境外項目的施工服務,其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政策。 但公告第六條還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當從境外取得,否則不免征增值稅。 根據建筑工程總分包模式的運行特點,可能會發生國內工程總承包商從海外統一獲得海外工程資金,然后總承包商將分包資金支付給分包商的情況。 鑒于這種結算方式并未改變境內分包商收入來源的實質,新規明確了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商,為境內有工地在境外的項目提供施工服務,從境內總承包商取得的分包收入屬于上述2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境外取得的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跨境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執行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管理新規,遏制虛開發票。從2021年2月1日起,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將按新規管理。 (1)以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范圍:1。納稅人未開具或者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在丟失、被盜稅控設備中上傳的;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中發現“不一致”“缺失”“無效”的;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的嫌疑;5.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漏檢(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且符合以下條件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1。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應占同期全部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的70%(含)以上;2.異常憑證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 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申報出口退稅或者轉讓進項稅額的,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計算。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納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暫不允許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暫不允許出口退稅,退還稅款;對于消費稅納稅人,暫不允許抵扣已繳納的消費稅或抵扣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當期不足抵扣的,應補繳稅款)。 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經核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不做上述處理。 (4)納稅人對認定的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有異議的,可先按規定辦理增值稅、消費稅事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再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處理。 不及物動詞取消欠稅和滯納金必須同時繳納的要求。根據此前的規定,納稅人在繳納欠稅時,必須以“等額”方式同時繳納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開。 自2021年3月1日起,將取消欠稅、滯納金的“等額”繳費要求。 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再需要同時繳納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可以先預繳稅款,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本次欠稅的范圍包括:(1)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未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經批準的延期納稅期限屆滿后,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稅款;(三)稅務檢查已確定納稅人應納稅款,且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稅款;(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了納稅人應納稅額,以及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稅款;(五)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其他稅款。 七.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界定臨時稅務登記項目按照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向無證納稅人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并限量提供發票。 為方便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納稅等涉稅事項,新規明確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無需領取營業執照,但如有納稅義務,可按要求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特別說明:可以申請臨時稅務登記的對象,只有那些有納稅義務,但無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八.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優化異常戶識別流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在重申和明確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優化了稅務機關異常戶認定流程:增加異常戶認定時限,嚴格執行認定要求。 納稅人有納稅申報的義務。只有連續三個月未申報所有稅種,稅務機關才能認定為非正常戶。 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備案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認定其為非正常戶。 與原政策的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這一時限延長且統一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特別是給了因疏忽未能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容錯糾錯”的機會。 取消現場驗證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識別。 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新規進一步優化了稅收執法方式,也賦予納稅人責任,取消現場檢查環節,從而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優化納稅服務中,更好地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根據新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銷售發票。 對于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收征管系統將自動認定其為異常戶,并停止使用其發票收款簿和發票。 同時,稅務機關將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欠稅的非正常戶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九.取消異常戶注銷業務,優化原有稅務業務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規明確,對已認定為異常戶的納稅人,將對其逾期申報進行處罰并繳納罰款,補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取消異常狀態,無需納稅人特別申請注銷。 新規取消了“非正常戶注銷”業務,對原有稅務業務做了兩項優化:一是在注銷前事項辦理中,取消了納稅前置條件。 新規只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和補繳申報,但對補繳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以前欠稅不做前置要求。 即只要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因其逾期行為接受處罰并繳納罰款,補繳納稅申報表,稅收征管系統就會自動解除其非正常狀態,從而使納稅人更容易納稅。 二是在非正常狀態升降過程中,系統自動升降。 在原政策下,納稅人需要提供信息來說明和解決異常情況的原因,一些稅務機關也在異常情況下調查他們的業務情況。 新規取消了“異常戶注銷”業務,將通過系統自動實現異常狀態的注銷,無需納稅人特別辦理。 10.增加無欠稅證明,發放服務,解決納稅人實際需求。自2021年3月1日起,需要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的納稅人。,不存在應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申報的未申報記錄,不存在以下未繳稅款。必要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無欠稅證明》:一是納稅申報后納稅期內未繳納的稅款;二是未在核定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三是未繳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款;四是未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經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稅款;5.其他未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包括未作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按期繳納的稅款。 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明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后,應立即出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得向納稅人開具并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無欠稅證明未涵蓋事項通知書》),告知涉稅事項尚未辦理完畢。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項后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開具《無欠稅證明》。 特別提示:開具《無欠稅證明》作為稅務機關為有實際需要的納稅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不應因稅務機關已開具此服務措施而增加未提供證明的數據報送要求,增加納稅人的工作負擔。 《無欠稅證明》根據申請開具,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記錄的信息開具。僅證明納稅人截至開具時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無欠稅。 納稅人申報不實的,稅務機關仍要依法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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