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布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
2021-11-01 09:05:2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8號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1 .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21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 三、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4.對于2021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2021年困難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廣州市海珠區注冊的公司應占總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 五、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資的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21〕36號)執行。 生活服務和快遞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6.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截止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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