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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號發布)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非正常經營名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加強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經營異常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注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開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4)無法通過戶口或營業場所聯系。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的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企業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決定應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列入日期、列入理由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六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的決定。
第七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進行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自核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無法通過注冊地或者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郵寄至企業注冊地或經營場所兩次后無人簽收的,視為無法聯系注冊地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間隔不得少于15天,也不得超過30天。
第十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上市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上市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除名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除名日期、除名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編制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并予以公示后,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拆除決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三條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對其公示信息進行更正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或者企業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期滿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3年內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企業不同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發現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對企業被列入或者除名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與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的文件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號發布的《企業年檢辦法》同時廢止。[1]
口譯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企業公共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惠州學會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項規定。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指出“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完善配套監管體系,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14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企業信息披露暫行條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錄制度、企業信用聯動處罰制度等。《條例》規定依法規范和固定了“寬進嚴出”的事后監管制度。此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5項配套規定,旨在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實施工作,圍繞企業信息公開和信用約束加強企業事后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一地違法、處處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共有21條,明確規定了經營異常名錄的管轄范圍、納入條件和程序、剔除程序、納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條件、對經營異常名錄納入和剔除決定的異議處理等,操作性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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