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相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服務業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要求的,每年首次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提交《15%抵扣政策適用情況說明》(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需要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按以下處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取得僅有一個付款人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時,應登錄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性確認平臺查詢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相應信息的,應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系統審核比對一致后,納稅人登錄選擇性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支付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時,應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系統審核比對一致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審核比對發現的不一致、缺失、重復或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單,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于審核比對結果不一致或缺失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與原海關繳款書核對。如果納稅人數據采集有誤,修改后會對數據進行再次審核比對;如果不是數據采集錯誤,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將與海關核對。經核實,如果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進口貨物實際業務相符,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納稅人經審核比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海關繳款書副本號。經核實,如果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進口貨物實際業務相符,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3)對于審核比對結果滯留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無需申請數據核對即可繼續參與審核比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選擇確認或申請審核比對。
動詞 (verb的縮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對于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為基數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應按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當期數”對應欄目。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1號)第二條、第六條, 2013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9日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相關稅收政策,規范稅收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特發布本公告。
2.根據《公告》,納稅人申請15%信用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近日,我局與財政部發布《關于明確生活服務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從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適用15%的扣除政策。按照納稅人自我判斷、自我申報、自我享受的原則,本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要求的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在今年首次申請15%加計扣除政策時,向稅務機關提交《15%加計扣除政策申請申報書》。其他仍適用10%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將根據現行規定繼續適用該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87號公告,納稅人下一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減政策,需要根據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計算確定。對于已提交《15%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申報書》并享受15%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2020年和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根據其2019年和2020年的銷售額分別確定。如果符合要求,則需要在當年首次申請時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扣除政策聲明》。
3.如果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相應信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提供了哪些方式?
納稅人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未查詢到相應信息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選擇確認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申請審核比對。
4.審核比對異常的海關繳款書,申請數據修改或核查是否有時間限制?
本公告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施進口增值稅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中的規定 即“對于審核比對結果不一致或缺失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審核結果生成后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與原海關繳款書核對,逾期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本公告實施前,因申請資料修改或核查超過180天期限無法抵扣的納稅人,可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修改或核查,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后續處理。
5.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1)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特別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發布),并向稅務機關申請補發。
(3)小規模納稅人自愿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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