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為產品命名時,往往會為產品賦予美好的愿景,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美好的愿景可能會成為企業商標注冊的“絆腳石”,最終造成被駁回的困境。
這種情況就是“騙人的陷阱”。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我國《商標法》規定,欺騙性標記不得視為商標使用,“欺騙性”是指商標標識的文字和圖形掩蓋了該標識所使用的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者產地等方面的真實性,足以使公眾對該商品的真實性產生誤解。
案例美即公司的“奶皮”商標被駁回。
2018年10月19日,廣州明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治公司”)申請了“牛奶皮”商標,該商標被指定使用在第三類美容面膜等商品上。
2019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征產生誤認”為由,駁回了該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2019年5月,明治公司申請復審,但復審后仍被駁回。
即美國公司不服審查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爭議商標中使用的“奶皮”是常見的食品名稱,用在面膜上,并不指向商品原料。而且申請的商標已經被原告廣泛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奶皮”構成。“奶皮”是牛奶經過高溫加熱后,沉淀在牛奶表面的一種半固態物質。指定在“美容面膜”產品上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的原料和成分特性產生誤解,故駁回明治公司的請求。
小資解讀
商標布局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復雜工作,需要識別和規避多重風險,其中“欺騙性自查”就是重要工作之一。
根據法律的規定,自查應從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1.判斷的主體: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所稱的公眾是“相關公眾”。與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消費者以及與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如醫院、醫藥企業、醫生、患者等。是醫學期刊的相關公眾。
當相關公眾基于自己的消費經驗和認知水平,不會對商品的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產生錯誤時,就不構成“欺騙性”的情形。
2.判斷商品或服務的類別:
對欺騙的判斷必須以標識所指明的商品或服務為依據。如陜西省網絡名人中的零食“刷脆”被指定用于餅干、糕點等商品中,相關消費者基于生活消費常識,不會因為標識中的“刷”字而對該類糕點的質量、原料、功能等產生誤解,因此不能判定為“欺騙性”。
3.用作弊的可能性來判斷描述:
如果標識含有對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價格等誤導性的描述。商品的,或者說產地和來源,企業要特別注意,因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很可能被判定為“欺騙性”,從而不能核準注冊2。
例如,將“健康彩棉”指定為服裝商標,將染料、印刷油墨、涂料等商品指定為“零缺陷超級貼紙”,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質量和功能的誤解。
綜上所述,企業在申請商標之前,一定要綜合考慮以上因素,進行“欺騙性商標自查”,降低駁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