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照指定的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
2.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代理機構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按照指定的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
商標注冊申請補正中的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要求對不規范、不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補正時,可以補正或者刪除。修訂時仍應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格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范圍。
2.因商標設計不清或者應當填寫商標說明而發回的補正,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要求進行補正,不得對商標設計進行實質性修改,否則視為無效。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修改后,在相應空白處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其本人簽字。商標注冊申請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