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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情況公告如下:
一、申報表的修訂
(1)為方便申報、規范管理,修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完善優惠政策減免代碼選項,修改填表說明相關內容(詳見附件)。
(2)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項目文化建設費登記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文化建設費申報表》表格的計算公式和填寫說明。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中的“18=10-13”改為“18=10×(1-減幅比)-13”,并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中的“18”置于“二”項下。相關欄目填寫說明”,本期應填寫(回算公式:18=10×歸屬于中央的收入比例×(1-50%)+10×歸屬于地方的收入比例×(1-歸屬于地方的收入減少比例)-13。"
二.優惠政策的處理
(一)繳費人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時,可按照《通知》享受優惠待遇。
(2)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申報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時,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扣投資金額可按《通知》規定扣除,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公布的申報表投入使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6月18日
解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與征管有關的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如下:
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方便繳費人申報,規范稅務部門征管,特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首先是關于申報表的修訂。完善《文化建設費申報表》填寫說明。修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地方附加教育申報表》及填表說明,完善優惠政策減免碼選項。付款人核對填寫投資金額后,可自動帶出減免性質和當期授信金額。
二是關于優惠政策的處理。為落實“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進服務”改革,采取減少或免除申報材料備查的方式,簡化了優惠政策辦理,繳費人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還明確《公告》發布的申報表投入使用后,取消了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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