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只需要在營業執照期限內繳納注冊資本即可,但有些企業可能在注冊資本未繳足前就破產了,那么注冊資本未繳足公司可以注銷嗎?下面我們來看看辛凱投資邊肖公司。
一、公司注銷不以注冊資本是否繳足為前提
規范公司注銷的兩個最重要的法律法規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這兩項規則中,關于公司注銷的條件和要求的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公司法》
《公司法》涉及公司注銷的主要條款有兩條:
1.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法》第180條列舉了公司應當解散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白露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某些情況下的取消程序被進一步細化:
公司的經營范圍須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批準,被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被吊銷或者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由此可見,上述《公司注銷法》并未明確規定注冊資金未全部繳清不得注銷。只要公司符合注銷條件,就可以選擇注銷。公司是否足額繳納注冊資本,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注銷登記的權利,登記機關不應拒絕。
二、這些情況還是要補繳
公司申請注銷的,應當補足未繳納的出資額;按照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尚未到的,未繳出資不一定需要償還,但該金額仍需作為清算財產;清算時發現資產仍無清償能力的,相關股東對未繳納的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你注冊了一個公司,注冊資金100萬,但是后來不想經營了,那100萬需要補嗎?
這里有兩種情況:
1.公司無外債,不想經營,想注銷。
不是,公司沒有外債的時候,不涉及賠償別人的損失。走正常注銷流程就行了,注銷前不需要補錢。
2.公司有外債,不想經營了。
需要,需要還欠別人的錢。“認購制”只是現在不用一下子把錢交出來,但是法律責任擺在那里。你需要按照你的股權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
“訂閱”不等于“不付費”。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股東對公司的實繳義務,最終應當繳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實施,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只刪除了實收資本的強制性時間要求,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