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管理等。
相關事項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現將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丟失或者被盜的稅控專用設備尚未開具或者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上傳的;
(二)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非正常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中發現“不一致”“缺失”“無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嫌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占同期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70%(含)以上;
(2)異常憑證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
納稅人未申報抵扣、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移的異常憑證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增值稅進項稅額尚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除另有規定外,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轉出。
(二)出口退稅尚未申報或者已經申報但尚未申請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申請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征免退方式的納稅人已申請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按異常憑證范圍所含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轉出;適用增值稅免征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異常憑證中包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退稅款。
因騙取出口退稅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適用本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購進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未申報扣除為原料繳納的消費稅的,暫不準予扣除;已申報扣除的,扣除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當期扣除不足的,補繳稅款。
(四)取得非正常憑證并申報抵扣增值稅、申請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A級稅收抵免納稅人,可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免于轉出進項稅額、收回已退稅額、抵扣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逾期未申請核查的納稅人,期滿后按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要求并已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
4.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允許線下開具發票。使用開票軟件時,其開票人員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式核實其真實姓名的身份信息。
5.新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線下開具發票,但不使用互聯網進行納稅或者不具備相關規定的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6.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丟失(遺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失控增值稅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中發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第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出口退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08〕607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14日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近年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稅務系統不斷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納稅人獲得感不斷提升。但與此同時,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稅收便利化措施,注冊未實際經營業務、僅虛開發票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假企業”,實施違法虛開行為后迅速逃離(失聯),惡意逃避稅收監管,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也極大損害了守法納稅人的權益。為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稅收監管體系,進一步遏制虛開發票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公告。
2.根據規定,哪些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遺失或者被盜的稅控專用設備未開具或者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上傳的。
(二)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非正常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中發現“不一致”“缺失”“無效”的。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嫌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異常抵扣憑證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70%(含)以上;
2.異常憑證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入異常憑證怎么辦?
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增值稅進項稅額尚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除另有規定外,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轉出。
(二)出口退稅尚未申報或者已經申報但尚未申請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申請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征免退方式的納稅人已申請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按異常憑證范圍所含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轉出;適用增值稅免征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異常憑證中包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退稅款。
因騙取出口退稅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適用本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購進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未申報扣除為原料繳納的消費稅的,暫不準予扣除;已申報扣除的,扣除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當期扣除不足的,補繳稅款。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納入異常憑證范圍,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是否全部轉出?
公告稱,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取得異常證明并已申報抵扣增值稅、申請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在收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無需轉出進項稅額,收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納稅人逾期未申請核銷的,到期后應按本公告第三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5.納稅人不同意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怎么辦?
根據公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要求并已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
6.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和新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有哪些規定?
公告稱,經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線下開具發票。使用開票軟件時,其開票人員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法核實其身份信息的真實姓名。申請新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線下開具發票,但不使用互聯網進行納稅或者不具備相關規定的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