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21年享受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2021-11-23 09:11: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繳2021年度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第一條:“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1年度剩余報告期內申請預繳申報后,可按規定暫停繳納當期企業所得稅, “具體來說,小微利企業在2021年7月和10月申請預繳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只申報不納稅,應納稅款順延至2021年1月,與2021年第四季度的稅收——深圳公司注冊后的收費標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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