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2021-11-01 09:05:4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廣州市投資公司注冊的公告2021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 請問我單位是否需要同時列入上述兩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才能享受增量退稅政策?不需要 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以及列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 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二條享受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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