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管事項明確了!
2021-11-01 09:05:4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相關稅收政策。現將稅收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 .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在政策適用的情況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八號公告和公告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可自主申報免稅,但相關證明材料應留存備查。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目;辦理消費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申報表和本期減(免)稅明細表的相應欄目。 3.按照8號公告、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應按照本公告規定開具相應紅字發票但未及時開具的納稅人,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紅字發票應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到期后一個月內開具。 4.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按照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額和銷售額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一次申報時進行調整。 已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可以從納稅人今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中予以退還或者抵扣。 5.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標準版“單一窗口”國際貿易出口退稅平臺(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備案及相關證明。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申請后,如經核實電子數據無誤,可辦理備案、變更備案或出具相關證明,并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告知納稅人辦理結果。 納稅人需要出具紙質憑證的,稅務機關可以郵寄。 如確需在辦稅服務廳辦理退(免)稅或滯納金的備案證明結算,可通過預約辦稅的方式及時、分批到稅務機關辦理。 不及物動詞疫情防控期間,所有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以及跨境應稅活動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申報出口退(免)稅。 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經審核對騙取出口退稅沒有疑問的,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并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將結果告知納稅人。 七、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收到全部退(免)稅證明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原因,納稅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未收匯手續的,可以在收到外匯或者辦理未收匯手續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 八、疫情防控后,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出口退(免)稅應提交的紙質申報表、表格及相關資料。 稅務機關應對補充報告中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 九、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優惠政策管理方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抵扣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46號)執行。 企業在申報納稅時,將相關信息填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一行。 十、受疫情影響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期限政策的,應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期限政策聲明》(見附件)。 十一、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收入,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十二、第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用“自主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捐贈全額扣除填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相應行。 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號)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如適用第9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填寫《個人所得稅慈善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備注欄應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收函,留存備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十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關于延長損失結轉期限的政策聲明(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2月10日_解讀_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制定《公告》的背景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支持新冠肺炎肺炎感染防控稅收政策,明確相關稅收征管事項,簡化征管流程。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一)對實行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如何辦理留抵退稅?_答:為優化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申請抵扣退稅流程,減輕納稅人稅負,《公告》明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 以下簡稱“8號公告”)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如能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8號公告和第9號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優惠政策,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應如何享受免稅優惠政策?_答: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要求,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表示,按照8號公告、9號公告規定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的納稅人,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只需自主申報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3)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開具發票應注意哪些事項?_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應稅銷售活動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此,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酌情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開具注明稅率或征收率的普通發票時,如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應在稅率或征收率欄填寫“免稅”字樣。 符合8號公告、9號公告要求的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及時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同時,考慮到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納稅人可能會遇到因與收貨發票溝通不方便導致無法及時開具發票的特殊情況,在《公告》中明確表示,納稅人可以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再按規定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到期后一個月內。 (4)如何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申報納稅人增值稅免稅?_答: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會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相應欄目,銷售和免稅數據適用免稅政策。 (5)如何按照9號公告的規定申報納稅人的消費稅免稅?_答:納稅人按照9號公告規定免征消費稅的,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明細表中相應欄目。 (6)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辦理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應如何處理?_答: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按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額和銷售額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申報的,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一次申報時進行調整。 按照上述規定已經征收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可以在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中分別予以退還或者扣除。 (七)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應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_答: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指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標準版提交電子數據,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 稅務機關核實電子數據無誤后,可以為納稅人辦理備案或者備案變更。 (八)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應如何申請開具相關出口退(免)稅證明?_答: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標準版提交電子數據,申請開具相關出口退(免)稅證明。 稅務機關核實電子數據無誤后,即可為納稅人開具相關證明。 (9)未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納稅人,在抗擊疫情期間應如何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_答:疫情防控期間,所有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以及跨境應稅行為(包括四類出口企業和跨境應稅行為等。)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標準版提交電子數據,實現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紙質材料暫無需提交。 稅務機關核對電子數據沒有問題,對騙取出口退稅沒有疑問的,可以按規定為納稅人申請退(免)稅。 (10)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以“非接觸”方式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開具證明、退(免)稅申報的,應提交的相關紙質材料應如何處理?_答: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以“非接觸”方式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可暫不提供相關紙質材料。 對于按照現行規定應提交的相關紙質材料,納稅人應妥善保管,疫情結束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將進行審核。 (十一)因疫情影響,納稅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證書簽發、出口收匯等事項,應怎么辦?_答: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簽發、出口收匯等事項的,可在收到全部退(免)稅憑證、相關電子信息或收匯后,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號)有關規定進行申報辦理。 (12)企業根據8號公告第一條享受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應注意哪些事項?_答:考慮到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新增購置相關設備擴大產能一次性抵扣政策的優惠方式與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抵扣政策相同,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和享受政策,降低納稅人享受優惠的成本, 《公告》明確,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新購置相關設備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參照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管理規定執行,使兩者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體如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23號),采取“自行判斷、自行申報”的方式。 二、主要留存備查材料包括固定資產購置時間、固定資產會計憑證、相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會計差異臺賬等材料。 如果企業對新購置的擴大產能的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相關信息在《固定資產優先折舊(扣除)明細表(A201020)》二第四行填報。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第10行填報相關信息。 (十三)2021年企業適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的政策時應注意什么?_答:根據8號公告規定,2021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困難行業企業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當年總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后余額的比例應在50%以上。 納稅人應判斷是否屬于困難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要求。 2021年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虧損結轉年限延長政策說明》(以下簡稱《說明》)。 納稅人應在《聲明》中填寫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所屬具體行業,并對政策法規合規性、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被查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十四)企業和個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_答案:1。關于企業捐贈扣除問題,企業根據9號公告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物品的,應當及時要求對方出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在票據中注明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捐贈項目。 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物品的,應當妥善保管對方出具的捐贈接收函。 2.個人捐贈扣除方面,個人根據9號公告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號)辦理稅前扣除。 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個人所得稅慈善捐贈扣除明細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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