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財政部稅務管理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稅務管理部門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個人取得相關收入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問:《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前,原稅法11項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最后一項為“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以下簡稱“其他所得”)。根據這一條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文件,明確了按“其他收入”征稅的十項政策。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需要對原稅法中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相關政策文件進行相應調整。
為貫徹落實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做好相關政策銜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相關所得,調整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項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問:《公告》中以“其他收入”為基礎的原納稅項目有哪些調整?
答:一是將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部分項目調整為按“偶然所得”征稅。按照原“其他所得”項目計稅的部分所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調整為按“意外收入”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不變。
根據“意外收入”項目調整征稅的具體收入包括:
1.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獲得報酬提供擔保;
2.受贈人無償捐贈房屋取得的收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個人無償捐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不對雙方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給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產權無償給予負有直接贍養或撫養義務的被贍養人或扶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等有價格折扣或折扣的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養老金收入征收的稅款由“其他收入”項目調整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遞延稅項商業養老保險的支付主要來自工資薪金等綜合收入。在國際上,大部分個人商業養老金收入都包含在綜合所得稅中。因此,《公告》將個人養老金收入征收的稅款調整為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未改變該筆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收到的該筆商業養老金收入的25%為免稅,其余75%按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稅負沒有變化。
3.問:《公告》取消了哪些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規定?
答: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取消了一些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具體包括:一是銀行部門按照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和保值補貼率向存款人支付的儲蓄紅利。二、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由蔡冠深院士中國科學院榮譽基金會基金利息頒發。第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未在保修期內出險的壽險投保人的利息。四是個人因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而獲得的非賠償性優惠收入。5.是個人投資者從證券公司獲得的返利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第六,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4.問:《公告》如何規定“網絡紅包”的征稅?
答: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不僅包括現金網絡紅包,還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信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企業贈送禮品促進會展業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贈與所得,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通過價格折扣或優惠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企業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中關于禮品稅收征管和免稅的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的一種送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雙方執行,《公告》明確了禮品的范圍包括網上紅包,網上紅包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對于有獎企業發放的網上紅包,中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有銷售折扣或折扣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所稱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友之間相互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之間互贈的禮物(包括網上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范圍內。